法律形式议题突起硝烟

2011-10-05 作者: 杨富强

10月4日下午长期合作行动的法律形式议题主席宣布在今天(10月5日)下午再次讨论法律形式问题。未到开会时间,会场门外已聚集了很多人,许多人耽心会场太小没有位子,大家挤着往前排。国际NGO组织排在最后,允许进场时,所剩位子已不多了。

昨天的讨论是平静中的交手,今天的讨论则是炮火轰鸣。会议主席在发言的同时,散发了她起草的一份讨论提纲供代表讨论。小岛国联盟代表发言支持会议主席的提 纲,认为可以帮助讨论。小岛国联盟代表强调京都议定书的附件1国家必须做出第二承诺期的政治减排目标的承诺。在气候变化公约下,达到一个法律约束力的条 约,在法律形式上,可能在气候变化公约下形成与京都议定书并列的一个条约。(在中文许多翻译中把pledge和commitment都译成“承诺”。这种 翻译没有表现这两个词所表达的法律含义是不一样的。Pledge一词在我以后的报告中都译成“允诺”,是不带有法律约束和强制性的。而 Commitment是承诺,是有法律约束并强制性的。在京都议定书(KP)中附件1国家的减排目标是承诺,而长期合作行动(ICA)下各国的减排目标是 允诺。这样翻译,使读者和笔者都不会混淆和困惑。)

中国代表团紧接着发言,首先表示不能接受主席的讨论提纲,因为这误导了会议的讨论。许多发展中国家也支持中国的观点。根据坎昆决议中的相关条款和许多代表 在昨天会议上的意见,法律形式的议题是讨论条约中的法律地位和内容、法律手段、执行程序以及产生的后果,而不是进入具体提交的建议和细节的讨论。现在首先 要讨论的是在气候变化公约、京都议定书和巴厘路线图授予的权限,讨论法律形式的各种选择,以及在条约和路线图的成果的法律形式保障。现在没有必要讨论京都 议定书和气候变化条约二者共同的新的强制性问题。中国代表团的态度是灵活的,是愿意开展有关法律形式的讨论,以及减排目标的法律地位选择。

印度、印度尼西亚、贫困发展中国家集团、委内瑞拉、哥伦比亚、菲律宾、赞比亚、沙特阿拉伯等发展中国家都再次阐明法律形式小组讨论的重点,法律形式及其各 种选择。再次强调气候变化条约和京都议定书都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没有必要用新的强制性条约来取代它们。当美国代表引经据典地说明,主要的发展中国家也应加 入有约束力的减排国家并提出有强制性的减排目标后,菲律宾代表更是滔滔不绝,援引了气候变化公约中的更多条文据理反驳。他并指出,条约中的某些词句条款, 要放在整个条约下进行解读,断章取义不能说明问题。这种争论放在法律形式选择,是可取的,而不是动辄就要修改条款,或硬塞入自己的主张而无须遵循已同意的 并签订了的条约和决议。

美国、欧盟、瑞士、澳大利亚、日本和挪威等发达国家发言表示支持主席对会议的安排和引导。美国再次强调,目前的现实情况是,许多发展中国家的排放比发达国 家还高,今后还会产生更多的排放。美国与其他发达国家提出的“主要排放大国”不同,美国采用的是“主要经济体国家”,显然暗指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印度的总 排放和人均排放目前都是相对较低的。尽管美国和其他发达国家都表明仍然遵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和“各自能力”的原则,但其将附件1国家和非附件1国家的 区别开来的强制性减排承诺,用意是非常明显的。欧盟、挪威和澳大利亚再三申明仍保持对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承诺,但条件是要求美国、中国、印度等国也要 有约束力的承诺,耽心这些国家只有在LCA下的作出允诺。他们采用的方式堂而皇之,推销京都议定书和长期合作行动的强制性减排承诺的新条约。

委内瑞拉和赞比亚等发展中国家代表不满情绪难按,指责发达国家不认真遵守自己同意并签字的条约规定,不认真履行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要求和长期合作行动 的“可比性”,出尔反尔。委内瑞拉和赞比亚代表反对发达国家提出的制定有强制性要求的新条约和要求发展中国家做得更多。他们对发达国家在阻碍执行京都议定 书第二承诺期非常不满,对美国阻挠长期资金安排的讨论表示愤怒,认为巴厘路线图下的11个议题都应是一个整体,都是强制性的。他们对欧盟代表在资金小组讨 论上表示不知“气候资金”是何物的说法,是可笑的手段。委内瑞拉代表严肃地表示,没有资金没有谈判,并表示对那些不履行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国家,正在 准备法律诉讼,向国际法院控告其对国际条约的藐视和不遵守履约。

大会主席宣布,按照会议进展的需要,明天在原有的会议安排上再增加一次会议。明天的会议如何,且听下次报告分解。

今天上午的京都议定书接触小组的会议早早收场。该说的都反复说了,口说干了;该做的也反复做了,没的做了。附件1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争执不下,长期合作行动 (ICA)的谈判却热闹了起来。但大家都清楚,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是德班会议能否取得成果的关键,在德班会议之前应该寻找更高的政治层次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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