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数字背后含义的揭示

2011-10-03 作者: 杨富强

在巴拿马气候变化会议上,人们越来越多地谈论着一个数字—2015。2015的数字背后,究竟暗示着什么?

根据IPCC的第四次报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大会在哥本哈根第15次缔约方会议产生一个共识,为避免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受到毁灭性的破坏,全世界必须在2050年将温升控制在2°C以下。如果用相对应的温室气体排放的浓度来表示的话,大气CO2等效浓度应在420ppm – 400ppm。如果温升控制在1.5°C,所对应的CO2等效浓度应在350ppm。在气候谈判中,要求发达国家在2020年应将CO2排放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少25-40%;2050年CO2排放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少80%。如果全世界CO2排放在2015年达到峰值后下降,才能留有较多的时间进行减排,将温升控制在2°C以下。如果峰值出现的越晚,应对的时间越少,减少排放的力度越强,付出的成本越大,控制温升在2°C以下的可能性就越少。2015年CO2排放峰值的预期受到实际排放的严重挑战,很可能做不到。

2015年将是衡量气候变化谈判效果的一个标志年,或是一个应对气候变化力度的测试年。按照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缔约方大会的公约的要 求,2013-2015年要对全世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措施进行回顾和评估。当然可以评价的国际条约是京都议定书和气候变化公约。从目前的进展来看, 减排的前景不容乐观。2008-2012年的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至今为止大部分附件1国家都未能达到承诺的减排目标。从巴厘岛第13次气候变化缔约 方大会到2011年底的德班第17次气候变化缔约方大会,京都议定书正面临着存废的问题,因为京都议定书的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政治承诺受到巨大挑战而面临休 克。第一承诺期的目标尚未达到,很可能在2012年末会有一个未完成的缺口。第二承诺期如果处于休克,那么在2013年-2015年的回顾评价中,失望 的、挫折的、愤怒的评价将会是主调,对未来的应对计划造成巨大的负面影响。附件1国家的减排责任和行动必将受到批评和责难。

2015年CO2排放峰值的设定,要求世界各国的经济走低碳绿色的可持续发展道路。在过去的十年间,发展中国家,尤其是基础四国的经济发展驶入快车道,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之一。与此同时,CO2排放也急剧增长。这几年排放的增量中,发展中国家的排放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发展中国家一般来说,能源效率较低,资源消耗较高,煤炭消耗在能源利用中比例较大,造成CO2和污染物排放较高。因此,采用清洁高效的耗能方式,走低碳绿色经济道路是发展中国家的现实和长远的要求。近十年的CO2排放高速增长的现状,对全球气候变化谈判的政治生态环境的变化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也对气候变化中的谈判博弈注入了新的变量。

2015年要求对现有的双轨谈判都需实施强制性的要求。在京都议定书签字之后,美国参议院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美国政府退出了京都议定书。在巴厘岛第13 次全体缔约方大会上,在公约的长期合作行动下,开启了另一个谈判的窗口。这就是京都议定书和长期合作行动的谈判双轨制。双轨制是因时应变的产物,从法律和 谈判的角度上,都会产生许多矛盾和不一致的地方。为防止产生美国与其他附件1国家的责任与行动的差异性,特别在巴厘路线图的相关条款中载明,美国与京都议 定书中的附件1国家在各方面都应有“可比性”。二个条约在一个很关键的问题上存有差异,京都议定书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条约,是强制性的。而公约的长期合作行 动,并没有明确的表明这一点。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美国不希望有强制性的气候变化条约约束自己,从而使美国经济和竞争力受到损害。如果公 约的长期合作行动不是强制性的,也会给某些附件1 国家步美国之后尘,不承担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减排责任,而只履行在公约的长期合作行动下所作出的承诺,既不被强制也不受到未完成履约后的惩罚。

双轨制如果都带有强制性的要求,可能会避免发达国家“避重就轻”的现象,但也对发展中国家的承诺提出挑战。在哥本哈根协议中,发达国家基本上都提交了减排 的承诺,一些主要的发展中国家如基础四国,也提出了自己的减排目标的承诺(中国政府提出,在2020年碳强度下降40-45%)。在当时的理解下,这些承 诺是没有带任何强制性的色彩的。在巴拿马会议上,在法律形式小组的谈判中,三个国家小组(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非京都议定书的附件1国家(美国等)和发 展中国家)在德班大会上提交各自的建议书。京都议定书的发达国家要求作出第二承诺期的减排承诺,非京都议定书的附件1国家(美国等)要作出“可比性”的承 诺。所有发达国家都需要大幅度地提高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正在认真研究“公约”,有否公约本身具有并加以明确的法律形式,在“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 自能力”的原则下,应用强制力来约束和实现承诺,并规范和保护这种承诺强制力随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当然,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法律形式的强制力”是 有区别的,在公约长期合作行动下的所有谈判议题都应具有法律强制性。这种强制性的谈判要有足够的时间,很多人认为谈判的截止日期是2015。又是一个 2015。

要解决京都议定书的第一承诺期和第二承诺期之间的过渡衔接。京都议定书第一承诺期2012年底截止。目前进行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谈判一波三折,进展 停滞,需要更多时间进行谈判和寻找政治解答方案。在2012年地后会出现空档期,不可避免造成法律漏洞和实施困难。巴拿马气候谈判会议正在寻找答案,即可 用一过渡期来填补空档期,或者延长第一承诺期填补空档期,给予发达国家一些时间完成在原期限内完不成的承诺目标。加上前面所述的法律强制性的谈判,唤醒京 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的正式实施可能在2015年。

2015年是检查气候谈判中各个议题进程情况的好时机。300亿美元的快速启动资金(2010-2012),2012年底就要到期了。气候谈判中规定 2013年对快速启动资金进行回顾和评估。尽管在哥本哈根协议中,发达国家答应在2020年达到1000亿美元的资助资金,但2013-2020年期间的 资金数量都尚未落实。发展中国家认为,现在就应立即谈判2013-2020年期间的资金。资金问题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资金透明度。应对发达国家的资 金提供和发展中国家的资金利用进行统一格式的评估。(2)2013-2020年之间的资金应是逐年显著上升。(3)可靠的、充分的、额外的公共财政来源。 显然,评估效果的时机会是2015年。

在气候谈判中,所有11个议题的平稳和有效运作可能出现在2015年。例如,绿色气候基金会的架构和运作,适应委员会的成立和运作,技术发展和转移中心和 网络的组建和运作等都需要一个磨合期、成熟期和评估时间。这些都可能发生在2015年。我们揭示了2015数字背后的某些含义,但没有说完,我们还将在今 后的报告中继续……。 

巴拿马的日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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