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生动物保护良法善治”第三期:生物多样性主题研讨会

2021年05月20日

图片:Juanma Clemente Alloza on Unsplash 

在“生物多样性国际日”来临之际,由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和NRDC共同主办的“野生动物保护良法善治”系列活动第三期研讨会于5月20日举办。结合今年“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主题“我们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本期研讨会邀请生物多样性保护学者与法学专家共同探讨野生动物保护与生物多样性政策法规的完善。

NRDC生态保护项目主任华宁主持会议。她强调,今年生物多样性国际日的主题“我们是解决方案的一部分”突出的是“人”,人与所有物种生生与共,保护生物多样性就等于保护了人类文化多样性基础和人类生存发展基石,就是保护人类自身。

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副会长、中国科学院动物研究所研究员蒋志刚以物种红色名录为视角对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现状与问题进行了解读。他从2016年大熊猫“降级”谈起,引入对《IUCN受威胁物种红色名录》理论框架、制定方式及意义的介绍。IUCN红色名录根据物种受威胁程度和灭绝风险将物种列为不同的濒危等级,是重要的生物多样性信息库与分析工具,可为确定保护规划和保护优先顺序、制定国际保育政策提供指引。

蒋志刚表示,自从《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以来,一些中国濒危哺乳动物的生存状况得以改善,特别是大熊猫、藏羚、麋鹿的生存状况显著好转。但他强调,鉴于中国生物区系的独特性、重要性和多样性以及中国地形地貌的复杂性和区域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中国动物受威胁程度仍高于世界平均水平,如何拯救濒危物种将是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艰巨任务。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秦天宝的发言主题为国际、国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政策法规。他介绍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国际法体系及《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新近发展态势。他指出,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在我国法律法规中得到越来越多的体现,法律框架已基本成型,管理体制建设逐步完备优化,司法保护不断加强。他认为,未来可以考虑开展生物多样性领域的统领性立法工作,并进一步提升生物多样性法律体系的权威性、协调性与周延性。

两位专家就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的不同名录之间、名录与政策法规之间的协同增效问题展开了深入研讨。蒋志刚指出,生物多样性保护是一项多维度的工作。不同的名录是从不同的角度,基于不同的政策框架,对生物多样性提供多元保护。针对国际名录与国内名录的衔接,蒋志刚和秦天宝都强调国际名录通常考量的是某一物种在全球的生存状况。而国家作为开展实际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的主体,还需要评估物种在本国的情况,以此制定保护名录和保护政策,同时兼顾与国际公约的协调。

在互动交流环节,当谈及我国开展生物多样性立法的必要性和现实可行性问题时,秦天宝指出,目前各国在生物多样性立法的进展水平和侧重点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我国开展这项工作需要着重考虑现有法规体系的状况和保护需求。一方面从国家层面而言,暂时欠缺生物多样性领域的统领性法规,为了建立系统性的法规体系,存在生物多样性立法需求。另一方面,对于生物多样性特别丰富的区域,则可以考虑制定地方性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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